案件概述:
本案由张三律师代理的原告李四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原告李四在A公司担任前端开发工程师,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等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案件焦点:
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未足额发放工资的问题。
案件代理策略:
张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情,收集了包括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证明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裁判分析与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原告李四与A公司自2021年11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年假工资,原告已享受了超过法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因此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至于未足额发放的工资,被告A公司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和证据,仲裁庭未予支持原告的请求。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原告2023年7月的工资人民币292.14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