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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继承纠纷,起诉获得房产份额

作者:时间:2023-11-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7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原告黄某系被继承人高1配偶,原告高某和被告高2系被继承人与原告黄某之女,第三人吕某系被告高2配偶。被继承人高1于 2022 年 12 月21日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两原告及被告高2进行分割。然而,两原告与被告高2对被继承人名下位于武昌区xx号房屋、存款,以及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黄某共同向被告高2及第三人吕某出借的借款 50 万元以及利息的分割及抵扣事宜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综上,为了维护两原告合法权益,合理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充分发挥遗产使用及经济效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黄某与高1共同生活,主办了高1的丧葬事宜,依法可以多分。

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高1的遗产中银行存款 658355 元及原告黄某名下在A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中资金13654.5 元,由原告黄某继承 268803.8 元,原告高某、被告高2各继承 201602.85 元; 被继承人高1所享有的坐落于武汉市xx号公寓1单元 13 层7号房屋50%的份额,由原告黄某继承 20%房产份额,原告高某、被告高2各继承 15%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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