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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需警慎

作者:时间:2023-12-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0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10月,被告向原告介绍认养鸡的投资事宜,保证利润每日0.6%5.5个月可回本,一年后可归还全部本金,投资利润每日可结算。2022101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 86000 元,被告收款后按照之前约定,按日将利润结算给原告。后原告看利润很高,又于2022 1017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合计转账86000元人民币,于2022111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8000元。被告收款后,刚开始均按期支付投资利润,直至 2023121日支付最后一笔 5000 元后至今未付利润。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承诺保本付息,原告的目的和预期就是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及安全,此种情形下的委托投资与通常的借贷关系并无二致,属于“名为委托投资、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应当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就“借贷”这一主要事实达成合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在“XXAPP”平台的运作模式下进行,根据原、被告陈述,结合在案证据,案涉投资款所涉及的项目的运行模式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的特征,涉嫌经济犯罪,且传销环节中所涉款项的性质认定及处理结果均应待事侦查作出确定性结论后方能作出判断。故本案不宜就民事部分先行作出裁判,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裁判结果:

法院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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