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川01民终2553号
案由: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张三代理人: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本案为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张三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确诊时间的认定问题。原告张三在保险公司为其亲属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了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根据合同条款,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后90日内初次确诊轻症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返还已交保费并终止合同。
原告在合同生效后89日被初步诊断为癌症,但最终确诊为导管原位癌的时间为合同生效后100日。保险公司据此返还了部分保费并终止了附加险合同。原告张三不服,认为其确诊时间应以最终诊断报告为准,且保险公司未尽到对等待期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豁免其自2022年起的保险费用5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豁免其自2022年起的保险费用5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原告张三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繁多,特别是关于等待期、疾病确诊等关键条款,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本案中,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准确解释合同条款,以及如何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关键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明确了合同中关于确诊时间的具体约定,并收集了相关医疗诊断报告作为证据。同时,我们指出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对等待期条款进行充分说明,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我们还充分利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在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点在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体现,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通过本案,我认识到作为律师,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隐私,是我们律师应尽的责任。本案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