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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香烟之不起诉决定书

作者:时间:2024-03-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3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3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关缉私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3月19日11时许,许某(另案处理)接到“王老板”指示,组织唐某(另案处理)“四爹”出海前往越南海域接驳走私香烟当日20时许,许某等人驾驶琼儋渔11401船出发,于20日19时许到达东经108°20'、北纬20°15’附近海域。当日23时许,越南高速快艇靠近该船,许某从该快艇上接驳走私香烟100箱,并安排唐某、“四爹”将走私香烟搬运至鱼舱放置。接驳完成后,许某驾船返航,于同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返回州市白马井中心渔港,并安排唐某、“四爹”下船休息,由许某在船上看管走私香烟。同年3月21日11时许,办案民警在琼儋渔11401船上抓获许某(另案处理),后抓获许某、唐某、许云华(另案处理)。之后,办案民警抓获前来接运20箱走私香烟的被不起诉人黄某。

  经清点,上述100箱走私香烟共11个品种6148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186365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偷逃税款1158210.52元。被不起诉人黄某应对其准备接收的20箱香烟负责,涉嫌偷逃税款117976.7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关缉私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准备接收的20箱走私烟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17976.78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扣押到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持有的本田飞度车1辆、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2张,由侦查机关解除扣押,依法处理;未随案移送的扣押到的黄某的假冒伪劣卷烟9条,系违禁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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