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给南京某项目供货,但是合同相对方和验收单签字主体并不相同。原告在起诉之前,项目无人承担责任。在起诉时将项目多方起诉,通过庭审,签订的合同主任并无实际履行,其中途撤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验收单签字主体已经将工程验收,并与总包结算,我方在双方聊天记录也确定其中一个主体责任,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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