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一直保持合作,A公司将c公司的工程介绍给B做,然后B公司给A公司出具一个承诺书,承诺给工程的10%作为管理费给A公司的好处费。现在B公司现在不承认此事,不愿意给款。起诉时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但是按照建工本案可能违背强制性规定。起诉时我将本案的性质类似居间,认为A公司给B公司提供定立了合同的机会,B公司应该支付这笔对价。最后,我代理A公司成功将A公司拿到了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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