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1.被告向我方支付加工款
2.按照1.5被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2对被告1上述还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利息
案情细节:
被告2作为被告1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
被告2以个人账户收支原告款项,以个人名义出具支票付款
被告1、2在2022年6月13日将认缴注册资金由200万元减到10万元,未通知债权人,被告2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其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及建议:
被告1在减少注册资本前没有通知原告,其不当减资行为应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且《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中明确“全体股东承诺,若公司无法承担债务的,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2作为当时被告 1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其在该说明上作为股东签名,表明其已对该条款表示同意并确认。因此,在被告1无法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及逾期利息的情况下,被告2应对原告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