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1、2023年10月1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珠海市及中山市等地,以每颗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集(另案处理)购入含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的电子烟烟弹,后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
2、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我方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第三次毒品交易是在××机关的控制下进行,不应认定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机关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确实使用了特情介入手段,但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一向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根据相关规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该宗犯罪只应依法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并无不妥,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不要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