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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陈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

作者:时间:2022-01-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2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陈XX,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罗定市。曾因吸毒多次被处理。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已缴纳),同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龙,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陈XX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害人秦某在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对陈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XX故意伤害行为致使秦某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确认陈XX赔偿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559.60元。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时间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


  二、被告人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人民币2155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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