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21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龙,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张某强奸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属于犯罪中止、已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