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总结:
癌症患者行PVP术发生骨水泥渗漏引发医源性损害-损伤脊髓神经造成患者截瘫。
患者评残后因病情恶化而死亡,存在一因多果(截瘫与死亡)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信“伤残赔偿金法定原则”(东莞有不同判决),无需考虑患者实际生存年限,按就高原则判决医方赔偿近30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鹏,男,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黎某华,女,汉族,住广东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奋,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欣,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部**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某鹏、黎某华诉被告东莞市东部**医院(以下简称东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黎某鹏以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奋李富欣,被告东部**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该损失合计为365543元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东部**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黎某鹏、黎某华各项损失280899.35元;
儿、驳回原告黎某鹏、黎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3.15元,由原告黎某鹏、黎某华负担1571.15元,由被告东莞市清溪医院负担52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