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系邱某之父母。2017年5月24日,邱某在荣成市人和镇某有限公司院内与案外人阎某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通事故赔偿款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邱某生前在威海某有限公司工作,其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共701178.5元(其中丧葬费28858.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已经全部由被告受领。
律师点评:遗产系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不是公民生前所有的财产,是公民死亡后对其近亲属所发放的补助款项,其分割应参照法定继承,结合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的关系、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考虑,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本案中被告与邱某系合法夫妻,其与邱某的生活紧密程度远大于二原告,且二原告还有其他子女,被告分得工亡补助金的比例要高于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