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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原告起诉至法院,追回欠款和利息

作者:时间:2023-10-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7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与被告葛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5月以来,两被告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等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按照约定将出借资金支付至被告张某账户。被告葛某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7万元。此后两被告因资金需要继续向原告借款,2020年4月15日,被告葛某向原告再次出具书面借条,确认欠付借款总计40万元,承诺用款期限至2020年5月20日。然,两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偿付借款本息。

原告胡某委托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郑德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35万元的实际出借资金,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止实际清偿完毕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葛某向胡某实际借款35万元,胡某已经向葛某、张某履行足额出借义务,并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为证,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葛某与胡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葛某未按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葛某应向胡某偿还出借人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胡某自认其实际出借资金为35万元,并主张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9718日起至20208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820日起止实际清偿完毕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故胡某主张葛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张某作为银行账户出借人,胡某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符合前述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形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葛某借用张某的银行账户收取款项,并长期使用。张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葛某以其账户长期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及日常支出,其作为出借人应与葛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共同偿还借款350000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718日起至20208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91134.24元;2020820日起止实际清偿完毕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9元,由被告葛某、张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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