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佛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大沥镇。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XX梦乐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广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原审被告广东XX梦乐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朱某与被告广东广佛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关于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于2021年6月22日解除;二、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广东广佛XX集团有限公司、广东XX梦乐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三、被告广东广佛XX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金204784元并支付违约金33565.2元予原告朱某;四、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8.1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诉请涉及合同无效部分处理,前述费用由原告朱某负担607.63元,由被告广东广佛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30.5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XX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根据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朱某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能付清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则物业交付时间顺延至朱某付清所有款项的当月底。本案朱某仅支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的部分款项,未付清物业使用权转让款全款,故涉案物业交付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XX公司逾期交付物业的违约情形。因此,即使涉案物业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朱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亦缺乏合同依据。退一步讲,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解除,亦不应将合同解除的过错全部归于XX公司。如前所述,朱某没有付清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款全款,本身存在违约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际遭受损失。因此,原审即使判决合同解除,亦不应再判决XX公司向朱某支付任何违约金。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为: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金204784元予朱某;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某承担。上诉金额33565.2元。
朱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二审仍存在的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案涉物业所在建筑仍为在建状态,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朱某已经支付了二十年有效部分的款项,原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二十年有效部分及《租赁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XX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15%违约金的问题,经本院审查,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以已付转让款15%即33565.2元为违约金并不过高,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XX公司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