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系朋友关系。原告杨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案外人徐某投资做医美贷单子,结果被徐某诈骗。原告杨某认为,其投资的金额是转账给被告黄某的,被告黄某应当偿还其转账的全部金额。被告黄某拒绝后,原告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陈述称“原、被告二人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投资需要款项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在每次借款前告知原告该笔借款的金额、时间以及利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汇款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起初按照双方的约定归还款项,但后期未能按约还款。经原告统计,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462160元,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257594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1396310元,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1438346元;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134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96530元迟迟未归还。”故原告杨某诉请要求被告黄某归还借款本金296530元及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杨某负担。
办案过程:
被告黄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及时委托律师。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被告黄某的委托后,首先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被告黄某称,向案外人徐某投资做医美贷单子,原告杨某知道且自愿投资。自己仅为中间人,没有收取任何好处,同时也是受害者。自己也向案外人徐某投资做医美贷单子,结果也被徐某诈骗。被骗金额比原告杨某还多,同时知道一起被骗的还有几十人。案外人徐某因触犯诈骗罪,已被刑事处罚。其次,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并整理证据材料,尤其针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进行整理。然后,律师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及时递交法院,方便法院开庭时查明事实真相。最后,律师进行庭前准备,开庭积极应诉。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与案外人徐某之间存在医美贷投资关系、原告转至被告账户的款项,被告均转至案外人徐某账户,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明细予以佐证,现原告应就其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合意,从现有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投资需谨慎,请擦亮双眼,否则可能会血本无归。不要轻易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投资进行转账,否则别人投资失败或者被骗,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