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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债权如何得到保护的法律探讨

作者:时间:2024-09-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3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内容摘要] 债务人死亡,生前留下的债务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虽然民间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父债子偿”确实于法无据。民法典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在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也消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为了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单纯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为了考虑对债权的保而侵犯已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尤其在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后那么当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应当如何得到保护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二者权益的平衡点,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公平正义呢?本文将对此法律难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遗产、遗产管理人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7年某月某日,干某与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干某向银行申请贷款35万元。同日,干某又与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干某以其名下某处房产为案涉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房屋共有人彭某在抵押合同共有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放款,但自2019年1月起,干某未能按约还款。

干某与彭某系夫妻,两人分别于2019年6月、2019年3月溺水死亡。干小某系干某与彭某的女儿,倪某系彭某母亲,干小某与倪某系干某与彭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2023年8月,干小某与倪某分别书面声明,放弃对干某、彭某遗产的继承。

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干小某、倪某在继承干某、彭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其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以及对抵押物某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干小某与倪某虽然为干某和彭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并没有对干某和彭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干小某和倪某已继承取得了干某和彭某遗产的所有权利。同时,干小某和倪某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干某和彭某遗产的继承,该放弃行为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予以确认。银行起诉干小某和倪某的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干小某与倪某放弃对干某和彭某遗产的继承,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银行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干小某与倪某应当予以协助。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银行有权在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就某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干小某、倪某予以协助。

二、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当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债权人的权益应当如何得到保护?

1、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务人的死亡不是债务灭失的法定原因。因此,即便债务人死亡,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对继承人提起诉讼,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当债务人死亡后确实存有遗产,尤其是房产等不动产,继承人即便放弃继承仍需履行保管遗产的义务若继承人作为房产的实际使用人或者房产一直处在继承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继承人应当对债权的实现履行保管遗产和积极配合辅助遗产变现的责任。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若债务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清理被继承人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

(二)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应当如何妥善平衡

民法典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在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也消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在干小某、倪某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时,若就此认定干小某、倪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则债权人的债权将很难甚至无法实现。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干小某、倪某有着更为便利的条件了解、掌握以及协助处理遗产。在我国目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判令放弃遗产的继承人仍承担对遗产的管理义务,妥善平衡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有着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特点

遗产的价值影响继承人是否选择继承。

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是否存在遗产、遗产的种类和数量、遗产能否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为了解当遗产的价值小于债权的金额时,继承人往往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债务的承担。  

(二)遗产中涉及家庭共同财产的仍不能完全免除继承人义务。

遇到家庭成员死亡需要确定遗产范围的,经分家析产依然会有属于遗产的部分处于其他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之下,尤其是像不动产这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无论是鉴定评估出租收益司法拍卖,均需在其他家庭成员合理保管并积极配合之下才能完成。此类案件继承人即便放弃继承,但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四、继承人放弃继承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建议 

(一)如何在保障继承人依法享有放弃继承权利的同时,又防止发生“表面声明放弃,私下实际继承”的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本人的同意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配合审判和后续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如何更好运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又不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完善和落实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可组建具备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处理由民政部门等单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同时制定报酬机制并纳入单位考核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应诉的积极性,辅助提升遗产清偿的配合程度和变现效率。

结语:

债务人虽然死亡,但债权人合法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在债务人遗产价值确定的情况下,继承人虽然放弃继承,但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遗产变现的义务,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公平正义当然,遗产管理人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参考文献:

1、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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