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行政判决同时撤销了炉霍县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可以说既有当事人的坚持、又有律师的付出,更有法院对公正的秉持。
从这个案件中我也总结出几点问题和经验:
1、不服复议机关维持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
根据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那在两个被告地域不同、级别不同时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一个是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但如何确定是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呢?
常发生误解的是,因为政府级别高,应当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复议机关只是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未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按此规定,应当以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案件三个核心:
(1)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2)程序是否合法
(3)裁量是否适当
要紧紧围绕这三个核心来审查和处理案件。诉讼中先挑刺,通过程序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让对方疑虑,然后通过实体问题作为有力攻击。 比如本案我就是通过财政局引用法律错误、人民政府在复议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程序违法),让法官产生怀疑,让对方产生疑虑,然后通过实体问题(本案的实体问题在于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的评审标准不一致,有具体的证据对比)的详细阐述,指出实质性的违法之处,最终法院判决也是围绕这三个核心来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