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在睢宁县八里市场经营钢材生意。2015年初至2016年2月止,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钢材,合计购货款210000元。因被告一直未付款,故而在2016年2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自欠条出具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130000元,截止今日仍欠付原告80000元。一直以来,原告拨打被告电话但均无人接听,前往被告家中却无人。
2、在庭审中,被告一直以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无权诉讼为由抗辩。作为代理人我的观点: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因有三:
第一、被告及其老婆这些年更换过很多号码,结合在2023年1月20日03:36被告老婆称“你都能查到手机号,名下有没有钱,你肯定也能查到”,可以印证被告及马XX更换过很多次电话号码以此躲避债务。被告2017年之前在钢铁市场生意,2017年又搬至宿迁市老家,前述地址系2023年1月18日20:07被告在向原告发送短信中所称的“老家拆迁了,现居住在被告的父亲购买的房屋”,因此被告更换电话号码及住址系原告多年来多次拨打被告的电话及上门索要,但均找不到被告一家的原因。在原告积极找寻被告的前提下,被告的刻意躲避,必然导致案涉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二、被告称自己与老婆分居系谎言,2023年1月18日原告根据找到被告的现住所,仅有被告的老婆及其孩子在家,马XX称让被告下班回家后给原告回话。于是产生了2023年1月18日被告用其老婆的手机向原告发送的“我某某你的事情我心里有数...”被告在短信中认可了2016年2月6日的欠款及被告向原告表明了会还款的意思表示。若原告没找到被告现住址中的被告老婆,根据被告躲避债务更换号码的行为,不可能主动向原告发送短信央求原告。2023年1月20日04:06被告老婆向原告发送“我说你要走了请把我和你儿子也带上,他说我要走了就不会连累你了,我说他了你不要像我父亲那样丢下母亲就走了”,结合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第一条短信在1月18日20:07,被告下了班就和自己的老婆孩子呆在一起并使用其老婆的手机,由此可见被告与其老婆多么的恩爱,无分居的可能,且被告亦未提供二人分居的证据。
第三、最后2023年1月19日被告老婆让原告发送欠条给其核实案涉款项,原告发送彩信后,被告老婆称在2023年1月20日03:36称“你发来的彩信我手机也打不开,我也不知道他欠你多少钱”。同日13:32被告老婆称“我家女儿借6000,等到下午他那发工资再给你4000元,留1500生活费”。被告原本打算给10000元,但因被告的工资少发了1000元,被告仅还款9000。
经原告代理人调取1月20日17:11--农业银行9000元汇款单记录,联系电话“158XXXX5676”,汇款人系被告的女儿沈XX,9000元是由被告女儿借6000,被告的工资3000组成。被告老婆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且对于案涉欠款的多少不知情,必然会向被告核实并在被告认可案涉债务后被告又将当天发放工资的3000元拿出偿还原告,被告无权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综上被告认可了案涉债务并实际向原告偿还了9000元款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案涉款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亦无权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3、本案我方一审胜诉后,被告紧接着又上诉,但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此,针对借款,债权人一定要及时诉讼,若是真的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借出去的款项就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