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为男方,双方因购房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了远高于常理的抚养费,离婚后由于各种原因未复婚。此后女方以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金额要求男方进行承担,双方不能重新达成协议,女方甚至还多次诉讼追索抚养费。在委托我们了,将其无力负担抚养费的情形进行了列明并形成了证据链,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降低一半抚养费,当事人未来少承担近50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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