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原告郭xx与被告程xx系同学关系,2000年程xx以设立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郭xx街借款80000元,后程xx指示其专职司机到郭xx家中取款,郭xx以现金方式向程xx的司机给付了80000元借款。2001年6月,程xx向郭xx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接到郭xx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款人:程xx 200126/6。”,但程xx至今也未如约向郭xx偿还借款。
二、为支持辩护而提交如下证据
三、法院判决
被告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xx返还借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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