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唐亦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三,男。
委托代理人:唐亦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四,王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五,。
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诉被告李四、王二,第三人陈五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李四、王二返还原告车价款240000元、拖车费2200元、第三人起诉原告产生的保全申请费1870元、保函费300元、案件受理费2505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被告李四联系原告,让原告帮其销售一台车牌号为川******的特斯拉小型普通客车。原告积极寻找买家,随后找到买家也就是第三人陈五。被告李四让买家将车款240000元转账支付至被告王二账户。被告李四保证车辆能过户,但第三人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发现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无法过户。第三人将原告起诉至法院并对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和第三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解决本案争议,但二被告拖延不予解决。开庭前,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四的起诉。
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与被告王二、第三人陈五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与被告王二双方确认解除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与被告王二的委托合同关系;
二、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与被告王二双方确认被告王二下欠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购车款240000元。被告王二于2024年6月6日前退还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购车款10000元,于2024年6月15日前被告王二退还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购车款10000元,于2024年7月15日前退还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购车款30000元,从2024年8月份起分八个月于每月15日前退还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购车款10000元(共计80000元)至2025年3月15日,剩余110000元在202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退还;
三、第三人陈五在被告王二退还完最后一笔购车款110000元时将车牌号为川******的特斯拉小型普通客车返还给被告王二,车辆交付给被告王二前的行驶风险等由第三人陈五自行承担;
四、若被告王二未按照第二条约定的任意一期足额退还购车款,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有权向唐河县人民法院对剩余所有购车款申请全部执行;
五、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在2024年6月6日前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四、被告王二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诉讼费2501元、保全费1765元,合计4266元由原告R市A汽车信息咨询中心、张三承担2633元,被告王二承担163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