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乙,男,丙。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亦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张三。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男。
原告甲、乙、丙与被告丁、张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返还彩礼款共计2945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丁、张三于2024年4月16日前向原告甲、乙、丙返还彩礼款及三金首饰款共计25457元(已当庭履行)。
二、原告甲、乙、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甲、乙、丙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