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亦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赔偿医疗费 90000 元(其他费用待鉴定后另行追加);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 年 12 月 24 日 9 时 42 分许,被告驾驶豫 ******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A市建筑设计院门前右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原告驾驶的载王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原告倒地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于事发当日被送往A市中医院住院,后转至A市骨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另查,被告驾驶的豫 ******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未投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购买车辆交强险,未购买交强险的,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四辩称,同意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24 年 3 月 16 日前,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 57000 元(包含诉讼费 597.58元、保全费 770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97.58 元(原告张三实际交纳 1025元,应退还张三 427.42 元)、保全费 770 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