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
辩护人韩**,河南***
辩护人孙**、党*(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丙。
辩护人张**,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霍**,天津**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
辩护人任静祎、郭**(实习),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1。
指定辩护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2,曾用名丁3。
指定辩护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A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91号起诉书、三渑检一部刑变诉〔2020〕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甲、丁、乙、丙、丁2、丁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1次,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珲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甲、乙、丁、丙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河南R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甲为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丁为公司财务副总,乙和丙为公司市场部经理,每人各占公司股份25%,2月底丁1将R公司的项目引进到A县,并伙同R公司人员在A县丁2的W超市设立R公司A县服务中心,丁2为A县服务中心负责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消费积分、高额返利为诱惑,公开宣传,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在A县发展会员228人,非法吸收资金2979080元,给会员返利758841.5元,兑换商品157544.64元,2019年4月份平台倒闭,造成会员损失2062693.86元。
案发后,被告人甲已自愿退赔53万元、丁已自愿退赔40万元、乙已自愿退赔30万元、丙已自愿退赔30万元、丁2已自愿退赔5万元,并取得了集资参与人谅解,现退赔款158万元已按比例全部发还给228名集资参与人。
另查明,被告人丁2系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甲、丁、乙、丙、丁1均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A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人投资情况统计表,R商城APP开发合同、公司注册信息、审计情况、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商品发货统计表、货物移动单、手机发货统计表、发货依据与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丁2手工记录的流水账、部分转账凭证截图,报案人投资情况统计表、自述兑换商品情况、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潘某、郭某、赵某的证言;集资参与人张三、李四等220余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告人甲、丁、乙、丙、丁2、丁1的供述与辩解;R公司宣传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丁1、丁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消费积分、高额返利为诱惑,公开宣传,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乙、丙、丁、丁1、丁2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2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甲、乙、丙、丁、丁1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甲、乙、丙、丁、丁2主动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初犯、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等可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理由正当,予以采纳。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丁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丁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1违法所得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