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张某因在他人的邀约下为相亲网站提供微信号,通过大数据查受害人手机号,主动加他人微信,将受害人微信号截屏卖给收号的上家,赚取利润。 接受委托后及时向检察院提出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获利较少,缺乏犯罪的主动性,构成自首,自愿退赃,提出不起诉的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案不再起诉,获得无罪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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