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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对方偿还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

作者:时间:2023-10-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4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谭某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胡某因被告张某资金需求,分七次向原告借款1070000元,原告将款项支付给被告胡某后,被告胡某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据予以确认,承诺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承诺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书面确认对上述借款当中的960000元本金(不包含其本人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现两被告至今未还款。

原告谭某委托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郑德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0000元及利息(自每笔款项借款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张某在96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3.律师费3500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1070000元并出具借据六张,被告张某对上述借款中的960000元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两份,被告张某另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胡某转账支付1070000元,向被告张某转账支付30000元的事实清楚。两被告对被告胡某向原告的借款金额及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一)关于利息约定。原、被告曾口头约定将利息降为月利率1%的证据充分,有录音为证。(二)关于剩余借款本金的数额和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0000元,被告张某在96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胡某偿还利息(自每笔款项借款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法院仅能支持被告胡某偿还利息79945.07元,并自20188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原告计付利息,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律师费。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5000元的事实清楚,且涉案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被告胡某承担,涉案担保书约定由被告张某提供担保,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35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以原告未按约定向两被告足额发放借款,导致两被告事情没有办好,且本次诉讼为原告突然起诉为由,拒绝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1070000元及利息79945.07元,并自20188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原告计付利息;被告张某在96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30000元。

三、限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谭某律师费35000元,由被告张某在32000元范围内对律师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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