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张某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志强(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案件事实
入职时间:张某于2020年6月27日进入被告承建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力高水投君逸府项目建设工地工作,从事机修工作。
工资约定:约定工资为8000元/月,但实际发放工资有变动。
事故经过:2021年6月25日9时许,张某在工作时按照安装主管施云东的指示拆除项目工地楼前安全防护棚时,因安全棚坍塌而从棚顶摔落,伤及腰椎、左足。
伤情诊断:腰5椎体真性脱落、腰椎峡部裂、头皮裂伤、左第2跖骨远端骨折等。
工伤认定:2022年2月21日经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伤残鉴定:2022年5月19日经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劳动仲裁:原告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作出赣经开劳人仲字[2022]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玖级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9302.1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焦点
工资标准:原告主张工资为8000元/月,被告主张工资为5000元/月,超出部分是福利待遇。
工资发放证据: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工资证明,被告认为应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
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工资为8000元/月,且其领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时间在事故发生后。
法院支持以受伤前一年度(2020年)赣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48元/月)为标准计算赔偿。
判决结果: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9302.12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5元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执行通知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规定的,将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