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在某美容店消费多次后,以效果不佳为由起诉某美容店并要求三倍赔偿,该美容店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我方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取证,我方认为,美容店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对方主张退回服务费及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辩论意见,驳回了原告主张退回服务费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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