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系XX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根南、张国铁,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刘根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0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L×××**小型汽车在南昌市高新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吹气、抽血照片;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车辆轨迹查询;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血样检测意见书;道路情况说明;现场查处、血样送检同步录音录像;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