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详细情况: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商议房屋装修事宜,2021年7月4日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108800元,约定工期90天。2021年7月8日原告入场施工,施工期间原告按合同各项条款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母亲各种不符合常理的行为是延误工期的原因。且在2021年10月中下旬被告母亲不同意原告对工程收尾并拒绝支付工程尾款。2022年元旦,被告已入住该套房屋至今,而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告催要工程尾款,均未果。2022年6月6日原告前往被告家中索要工程尾款,但因被告母亲情绪过于激动。不得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因被告早已入住该房屋,视为房屋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尾款,根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
2、我方观点:首先,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对装修的质量提出异议,但是经法院释明对方并未申请鉴定,对此,我方对其举证进行质证。被告提供的以上视频无法说明工程的装修质量有问题,反而说明了房屋在未对石膏线等打胶加固的状态下原告擅自入住并修改下水道、空调外机位置才会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且被告已入住房屋半年多,大部分证据形成的时间在入住后,无法确定视频中大部分问题与原告装修有关。再者来说装修工程也不可能百分百完美,对于小部分瑕疵,并不影响被告入住。其次合同约定的工期应以工期90天为准,即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0月8日。房屋交付的延期并非被告所称原告无视被告催促、不接听被告电话。最后,被告自行安装柜门、阳台找人开空调口及改造阳台下水道的费用我方不认可:1、对部分柜门的安装事实无异议,但对于柜门的定制安装费用三性持有异议,被告家中的柜门均系莫干山颗粒板,约160元一平,一平方可做厨房、鞋柜类型柜门三扇。而没安装的柜门系厨房的柜门3-4扇,门口鞋柜3个门,儿童房间柜门、主卧阳台下的柜门。以上相加使用颗粒板,材料及人工共计700元左右,而被告却产生费用1740元,其中厨房柜门580系现金交易,销货清单系卖方自行制作,也无柜门的平方、单价、材质记录,无法证明580元的真实性。1160元被告支付给高家驹,为何没有收据或发票?从支付凭证中难以看出该款项系支付柜门费用。就算其支付行为系真实的,则被告自行选定的柜门价格虚高,产生的差价与原告无关,应当按照原定的莫干山颗粒板的价格计算柜门费用约700-800元,差价应当由被告承担。2、对阳台找人开空调口及改造阳台下水道的费用4200元的三性均持异议。首先在收款收据中并未写明客户名称,也未开具正规发票,收据盖章为睢宁县宏远铝材批发门市,经营范围系铝材、五金产品零售,不具有拆除墙面的施工资质。其次对于阳台的空调口,2021年7月11日双方已经敲定在阳台西面做洗衣机伴侣,从而想做洗衣机伴侣上层的柜体势必需要用砖砌墙,且该小区的其它住户空调外机均系安置在外机平台,该项目完工后被告要求重新改造,无任何理由和依据。最后洗衣机下水道改造被告只有一张3000元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说明该款项系改造下水道产生的费用,且接受款项的对象是谁,也未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据,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换句话说以上费用的产生均系合同约定之外,原告装修的凯旋府邸其它三户,均未像被告所称后期收到物业的通知强行改造下水道,原告在被告确认方案的前提下施工,完工后,被告擅自改造的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3、对淋浴房洗水盆拉手与儿童房门口压边条、保洁费用三性均持异议,450元的费用系被告现金支付,无任何票据或支付凭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洗浴房柜体统一定制,被告入住之前完好,因被告入住后使用不当导致拉手损毁与原告无关。我方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在工程未收尾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入住使用案涉房屋,应视为被告认可并接收原告提交了工作成果。应以被告实际入住案涉房屋时间作为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3、建议:在装饰装修合同中,无论是委托装修房或是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时要确认好竣工日期,若后期双方在装修中增加了项目,公司要及时的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在诉讼中,若真的认为对方装修质量有问题,那么及时申请鉴定,自行提供的视频及相关的维修费用无法证明装修质量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