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者2022年11月3日在工地高处坠落,后送至新沂市人民医院查CT示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肺挫伤、血气胸、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入ICU行保守治疗。2022年11月10日被告为郑XX“肋骨、锁骨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死者病情稳定后于2022年11月13日转入普通病房,一级护理。2022年11月25患者出现黑便。2022年11月26日血红蛋白降至34g/L,转至ICU,2022年11月29日患者再次便血伴呕血,出现失血性休克,2022年11月29日晚上十一时左右转至徐州医科大学附属 医院救治,2022年11月3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死者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原告向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就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12月6日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解剖鉴定,确定死者死亡原因系消化道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死者在被告处的诊疗过程中,被告对于死者诊疗中存在重大过错,首先死者自2022年11月8日颅内均未新增出血量且检查报告显示血块较前吸收,均由好转之象。据不完全统计化验单自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14日血气分析+血常规14次以上,血气分析表明患者的总血红蛋白、还原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而其中2022年11月10日还原血红蛋白从4.5降至1.5,未引起医生重视,当天的胸腔闭式引流量仅为10ml,且自2022年11月8日起,查看医嘱医生并未采取查明血红蛋白一直降低的缘由。其次直至2022年11月26日患者突然出现大汗淋漓及面色苍白。被告处病案材料中被告记录显示“追问病史昨日有解黑便”,此时再次复查死者血常规则血红蛋白37g/L,此时消化道的出血量已经很多,也充分说明被告对患者的大便情况并不清楚。但郑X在普通病房属于一级护理,出入量必须每日记录,其中包括大便的情况也需体现在护理记录单中,但2022年11月25日的记录并无体现。
2022年11月26日后,被告在对死者消化道出血抢救时,采取的急救措施有误,并未在死者病情稳定后行肠镜查找出血点,2022年11月29日从而导致死者失血性休克,原告将死者连夜送往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时已无力回天。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死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及过失。
3、本案在发生之初,当事人就已经委托本律师,在本人的代理下,本案经过获得了100多万元的赔偿金额,当事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