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XX,住丽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嘉辉,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XX,住丽水市。
原告雷XX诉被告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雷XX的委托代理人李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被告江XX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约定利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后于公安局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载明:雷雨燕为江XX贷款的十万元,江XX同意每月向银行归还4000元。协议出具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XX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