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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2-04-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9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丽,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丽、被告董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3日,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另两被告于1985年1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该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催讨无果,认为其权益受损,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限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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