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2024)浙xxxxx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洋xx、郭xx
1 案件过程
犯罪行为:被告人洋xx和郭x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涉及从境外走私卷烟入境并偷逃应缴税额。
犯罪经过: 2020年7月中下旬,叶xx、于xx等人受人雇佣,驾驶“金顺26”轮从越南装载卷烟后驶回福建、浙江沿海海域,企图走私入境。
被告人洋xx与王x共谋,利用船舶接驳走私卷烟入境,并指使林xx寻找码头和船员。
被告人郭xx在王x的指使下,纠集船员出海接驳走私卷烟,并负责与船上人员联系。
2020年8月21日,走私行为被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当场查获。
2 判决结果
被告人洋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郭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 律师办案心得
强调洋xx在犯罪中起到的是沟通联系的作用,实际参与犯罪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指出洋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结论
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同时,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力求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公正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