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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7-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0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申请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佶,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蒋某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蒋某蒋某2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同日,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蒋某蒋某2等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蒋某蒋某2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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