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X借款15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被告蒋XX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060 元,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全费 1475 元,由被告蒋XX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147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