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乐X在工地上从事石材干挂安装工作,2020年10月31日58岁的乐X在施工期间因堆放的大理石倒塌被砸伤,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并进行手术。2021年4月8日乐X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5月19日乐X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7月8日鉴定为致残程度九级。
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乐X要求支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二十四万余元。被申请人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乐X非其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法院查明,原告作为建设公司,将某工程的外墙干挂石材专业分包给第三人张X和丁X,乐X是丁X找来的工人,后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均与仲裁委一致。
我们在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之后,发现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用工单位和当事人个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决定了本案是否能走工伤认定程序;二是当事人已经58岁,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额的20%支付。该条规定将会导致当事人赔偿金额减少六万元。经过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似案例的检索,结合本案研究发现:本案中的施工单位涉及到一个违法分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两个自然人,其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自当事人乐X受伤后,用工单位并未在停工留薪期内支付其工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我们向仲裁委和法院提出本案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足额支付,该诉求得到支持。
在实践中,农民工属于工伤高发群体,但是这些人往往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有时连工资流水都没有,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工伤该怎么认定。另外,工伤赔偿涉及好几个项目,当事人在计算赔偿项目和证据收集方面经常出现错误,导致最终的获赔数额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损失当事人的利益。赢尽早请律师介入,可以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