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1、原告在梁集镇经营纸箱生意,自2023年4月7日其至2023年6月5日止,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纸箱使用。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纸箱款共计53508元,其中4月份的货款系6200元,被告已于5月3日结清,现仍欠付原告5月至6月的纸箱款47308元。2023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纸箱定制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电汇,交货之后于当月30日与乙方对账,3日内货款付清,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按货款金额1%,日收取滞纳金,到期未付停止供货。
2、双方的合同依法成立,原告也交付了相应的纸箱,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3、遇到不积极付款的一方,应当根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