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11月原告通过抖音APP向抖音名为“XX鑫发汽车行”的用户咨询购车事宜,而后该用户添加了原告微信。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沈X通过微信就购车事宜进行磋商。2023年1月16日原告选定梅赛德斯奔驰GLC200,车牌号皖AXXX,定价118000元。原告分别于2023年1月16日、2023年1月30日向被告沈X支付涉案车辆定金合计4000元,2023年2月6日支付尾款114000元,以上合计118000元。2023年2月6日被告在《抵押不过户车交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移交人处签字。
涉案车辆被告于2023年2月7日交付给原告使用,并由原告支付运费2388元。2023年7月6日上午8时许,原告发现涉案车辆不见后向江西省武宁县新宁派出所报案,经武宁县新宁派出所调查后得知,涉案车辆系原车主武方的弟弟武永强假冒武方的名义典当给无锡XX公司,而后原车主武方委托拖车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将车辆拖走,至今下落不明。武宁县新宁派出所告知原告其车辆被第三人拖走系民事经济纠纷,不予刑事立案。
2、律师认为2023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应当解除。首先在原告购买车辆前,被告沈X称原告涉案车辆的GPS均已拆除,不会丢失,车辆状况好,无事故,实际上涉案车辆系事故车辆,原告多次进行维修,被告隐瞒事实,欺骗原告。其次,根据被告提供的《协议》第五条之约定“移交人保证该车辆非盗抢,手续真实......”,实际上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原车主武方的《典当合同》等均系他人伪造,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换个角度思考,涉案车辆仅在原告处使用4月余,即被原车主拖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协议也应当解除。
3、抵押车虽然便宜,但是不可轻易购买,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