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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某与睢宁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9-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6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2018 年 11 月 30 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号为 SN16384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将花溪源著 4 幢 1 单元 1001 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269.84 平方米,总价款 2107682 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 2020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并约定如出现地面渗漏等质量问题的,被告应当在查验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此外,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应按照原告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按日支付违约金。附录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承担 5 年保修期,对给排水管道承担2年保修。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已经付清房款2107682元。被告直至 2021 年 3 月 13 日才带原告第一次进入房屋并查验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存在漏水情况。被告公司人员表示等修复完成后再通知原告入住。然而至今,被告也未能将房屋漏水问题解决2并修复,且漏水渗漏至 901 室,经 901 室业主反映至物业处,原告接到物业公司电话后才得知房屋积水 20 多立方米,导致房屋成为泡水房,全屋地面及墙体部分均被水淹,损失严重。且被告已将 5 间卧室的地板全部拆除。2021 年10月27日,原告、被告及物业公司等人员共同查勘现场时,被告承认系被告装修的房屋水管接口不严,从而导致漏水及损失问题。因被告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内未能修复房屋、并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为此原告提出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装饰装修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然后由被告赔偿该费用,由原告自行委托。被告也同意该方案,此后原告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委托徐州市信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装修装修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需修复费用 230700 元。被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拒绝赔偿。

2、告至今未能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且被告未能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复,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3、在购房过程中以及收房时,买受人不仅要认真审查合同还应当对已经出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及时联系卖方,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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