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11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原告突发睾丸和左下腹疼痛,当日在同事的陪同下于19时许到达被告处就诊。原告当即向被告表明其“左侧下腹痛和睾丸痛”但被告称“腹痛会引起睾丸的牵拉痛,很正常”而后被告给原告开具CT辅助检查,CT报告单显示“左侧输尿管第3弯曲处可疑小结石,阑尾增粗”被告再次告知原告腹部疼痛的原因是结石痛,没有其它问题,原告对此深信不疑。被告仅基于一张模糊的CT报告给原告使用头孢呋辛钠4+7、盐酸消旋山莨菪碱、硫酸镁等药物静脉输液及曲马多肌肉注射消炎、止疼。输液完毕后,原告返回宿舍已是11月12日的凌晨四点左右,随后原告睡去,晚上18时许醒来。
11月12日晚上20时许原告再次出现左侧睾丸疼痛,但因11月11日原告就诊时,在其已向被告表明睾丸痛的情况下,被告坚称其是结石疼引起的睾丸牵拉痛,因此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7时许才再次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开具了阴囊彩色超声检查,此时的超声检查显示原告“左侧睾丸回声不均,考虑扭转可能,右侧睾丸及附睾检查结果在正常范围内”见此结果,原告当即赶往苏州市某区人民医院急诊就诊,急诊彩超显示原告“左侧睾丸扭转、左侧睾丸坏死”原告因某区医院急诊办理入院并手术。
2023年11月13日12时许某区医院为原告实施了急诊“左侧睾丸切除术+右侧睾丸固定术”根据某区医院的手术记录显示“术中鞘膜内囊有暗红血性液体,鞘膜囊明显水肿,睾丸整体呈黑色,鞘膜内逆时针扭转450°,复位后热盐水纱布外敷10分钟,未见睾丸外观改变,针刺白膜未见明显出血,考虑左侧睾丸扭转并睾丸坏死”。2023年11月19日原告出院。
2、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错误且被告的过错与导致原告左侧睾丸坏死从而不得不实施睾丸切除术有直接的、全部的因果关系。首先从相城区医院的病案材料中可知,原告2023年11月11日即出现了左侧阴囊睾丸肿痛并向左下腹、腰部放射,且在11月11日原告首次前往被告处就诊时明确表明其左下腹及睾丸痛,但被告并未对原告睾丸的肿胀程度、阴囊托高试验是否阳性进行临床检查,也未进行常规的提睾反射临床检查。被告存在体格检查不细致、不全面的过错行为,也可知被告对原告的疾病重视不够,其仅凭腹部CT中显示的“可疑结石”给予原告相应药物治疗,亦未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超声)以对原告腹痛作出明确诊断和对睾丸扭转的鉴别诊断。
其次原告在首次就医时接诊医生钱裕顺系被告处骨科医生,其仅基于CT报告中模糊“可疑小结石”意见就确定原告系输尿管结石引起的左下腹痛,而输尿管结石的确诊需要CT及静脉尿路造影(IVU)结合方可确诊,且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被告也未及时请泌尿专科会诊,麻木大意。仅凭一张模糊的CT报告妄加诊断、误诊导致原告错过了诊断治疗的最佳时机,被告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
原告年仅22岁,未婚,伤残部位极其特殊,此事不仅给原告带来身体上的残疾,更带来心理上的阴影且不可逆转,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因此,被告急诊经验不足,诊断思路狭窄,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未能早期诊断,早期诊治,延误了原告睾丸扭转的诊治时机,与原告左侧睾丸切除存在直接的、全部的因果关系。
3、在身体不适就医后若仍存在不适症状,及时就医。切勿耽误病情。本案因原告也存在部分过失,在本律师整理证据递交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后,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调解处先行介入处理,最后当事人或得赔偿,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