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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卓某某、卓某、王某某、涟水县某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朱某某、第三人金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时间:2024-09-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3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王某与第三人金某某、尤某某系亲戚。第三人金某某、尤某某为夫妻关系。被告卓某系被告卓某某、王某某之子。原告王某经第三人金某某、尤某某介绍,与被告卓某某、王某某相识。2023年8月23日,原告王某(甲方、出借人)与被告卓某某(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乙方从2020年起至2023年止期间通过尤某某向甲方借款共计人民币3050000元(小写)参佰零伍万元整(大写),现通过债权转让合同由涟水县某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支付人民币1574718元(小写)壹佰伍拾柒万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整(大写),剩余1475282元(小写)壹佰肆拾柒万伍仟贰佰捌拾贰元整(大写)由乙方以其他方式偿还。”

2023年8月23日当日,原告王某(甲方)与被告卓某某(乙方)、被告某某房产服务中心(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载明:“1、乙方欠甲方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肆仟柒佰壹拾捌元。2、依据某某房产独家代售协议,丙方应付乙方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肆仟柒佰壹拾捌元。3、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由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肆仟柒佰壹拾捌元,4、丙方向甲方付款期限依据某某房产独家代售协议为准。”《债权转让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并附《某某房产独家代售协议》。《某某房产独家代售协议》载明:“(甲方、出售委托方):绿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卓某某。(乙方、被委托方)某某房产服务中心。第一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按照甲方预先确定的涟水某某广场四期八套商铺以不低于2174718元的价格为甲方寻找购房人。第二条:付款节点,乙方2023年7月10日支付甲方定金50万元,2023年8月31日付定金30万元;本商铺段开发商预售证办理好当日计算,乙方三个月内付清全款,不管房屋是否出售;乙方每出售一套房屋,在该房屋全款中扣减10万元以抵定金,剩余全部按时给甲方。款项收款人为卓某某。”协议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某某房产独家代售协》现原告王某以五被告经催要仍未返还其余借款为由,诉至常州市某区法院主张权利。

2、第一,本案的主体不适格,其中卓某系王某某与卓某某之子,并未与原告王某有借贷的合意。涉及的工程也并非家庭共同经营。卓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第二,本案原告王某通过第三人收取被告桌某某与王某某高额利息,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上限,应当予以冲抵。

3、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涟水县某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向原告支付5万余元,我的三位当事人卓某某、卓某、王某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且卓某与原告王某无任何借贷合意,全部驳回。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对于收取高额利息的部分可以予以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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