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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因争抢座位问题与被害人曹某发生纠纷过失致人死亡案

作者:时间:2024-09-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8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2112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1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逮捕,于202241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庭超,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于20225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6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2177时许,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曹某因占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相互辱骂。后被告人梁某用围巾占座,被害人曹某上前拿被告人梁某围巾,双方相互撕扯该围巾,在撕扯推搡过程中,被害人曹某倒在座椅上,被告人梁某顺势压在了被害人身上继续撕扯,起身后,用手殴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下,二人随即被他人分开。被害人曹某立刻感到身体不适,并发生呕吐,被送至大连市中心医院进行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系因动脉硬化性脑出血(右侧丘脑出血),继发脑千出血和肺水肿等而死亡。与他人发生争执、肢体接触、外伤等可以作为其动脉硬化性脑出血的诱发因素。2022412日,被告人家属张某被告人梁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20211217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当面传唤到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因争抢座位问题与被害人曹某发生纠纷,继而辱骂、撕扯被害人并击打其头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梁某符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害人的死亡诱因之一可能与梁某有关,而非绝对且必然有关。三、梁某缺乏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极低,酌情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四、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五、被告人梁某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且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六、被告人梁某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且适用缓刑无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梁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千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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