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计算机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庭超,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与被告某计算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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