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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8-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3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2执3220号 申请执行人:A,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A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向被执行人A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3700.99元,其中,执行款21550.99元,申请执行人A已支取;转作执行费2150元, 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能实际扣押车辆, 由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申请执行人A的债权未予全部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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