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竟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
上诉人沈阳某公司 (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 1464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陈某主张某公司返还本案争议的房屋面积,除证明该面积不属于某公司所有外,更为重要的是应证明陈某对该争议面积享有足以要求返还的民事权利,即查明陈某对该争议面积的权利基础。本案的证据虽然可以明确该争议面积不属于某公司所有的 32 号房屋内,但陈某的证并未能够直接证明其对该争议面积享有所有权,不能排除该面积属于共有的情形。因此,本案应尽可能查明该争议面积的权利归属,如不能查明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4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