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单治,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单治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口,因争揽零工活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遂用拳脚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致其右侧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许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李某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徐某1、徐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许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