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准备阶段发现有证据显示,有可能让担保人承担责任,于是,就找准切入点,下功夫抓担保人,最后成功地让担保人承担了责任。
一、案件情况。2020年12月18日,甲物资公司(甲公司)与乙选煤公司(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协议,甲公司先后多次预付款36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煤炭,后经结算,煤炭价款为230多万元,乙公司应退甲公司预付款122万多元。乙公司狡辩:预付款时付款人不对、当时结算有错误、还有其他业务应该抵消,故不同意退回预付款。双方争议就此引发。
二、案件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妻子曾经两次在预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注明担保人。分别是2020年12月18日申请预付100万元,2020年12月24日,申请预付150万元。均没有注明担保方式及期限。
我们提出,本案应列两担保人为被告,一是打压对方的狡辩。对方就本案争议在谈判阶段提出多项抗辩理由:预付款付款人不对、当时结算有错误、还有其他业务应互相抵消。提出担保问题,可以打压对方的无理取闹。二是一旦成功意义重大。对方担保人签字是2020年12月18日及当月24日,《民法典》在此三天后生效。根据法律溯及规定,本案担保问题应适用此前的《担保法》,而不是《民法典》。区别在于,就本案的签字,适用《担保法》,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按照《民法典》则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两者的意义天差地别。这样既抓住公司,还抓住了经营公司的两口子,对于执行将具有重大意义。三是有成功的可能。对方2020年12月24日最后签字,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根据《担保法》担保期限应是应返还预付款事实确定后的6个月内。双方计算煤款时间是2021年的3月20日,此时届满6个月是2021年9月20日。而我们接手这个案子是2021年11月份,这样显然不行。此时,我们经研究发现,乙公司2021年5月20日给甲公司开发票200余万元。当时(2021年5月20日上午)开发票时,甲公司财务人员曾与乙公司负责人微信沟通,财务人员说“今天,咱们就结算清楚了,该退多少回头你退,先开票吧”,乙公司说“好的,先开200万元的票,剩下的退款后再说”这个可以证明,从2021年5月20日起,6个月,也就是2021年11月21日是担保人担保退款的最后担保期限。
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2021年11月16日,踩着时效边缘立即提起诉讼,列乙公司为被告,李某、唐某为担保人(被告)。
三、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代理人关于担保法律适用、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的意见。法院判决:一、被告乙公司给付甲公司预付煤矿1222972.6元及利息;二、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375746.4元的税率13%的增值税发票;三、被告李某、唐某对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因为公司及股东均被判承担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果然十分顺利的分期付款清偿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