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某天,家住太原市某小区的业主巩某外出锻炼,外出锻炼期间,物业保洁人员清理巩某所住单元门庭,因未采取防冻防滑措施,单元门内侧结冻成冰,当天造成多人滑倒。巩某外出回家进单元门时,因地板结冰打滑摔到在地上。巩某摔伤后被送至医院诊治,经查造成右髌骨骨折、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及其他挫裂伤,外固定后回家治疗康复。后经鉴定巩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小区物业公司在冬季严寒季节,清理单元门庭时,未采取任何快干防滑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当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巩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此条款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对高空抛物情形下物业公司的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高空抛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将会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然要承担补充责任,虽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无法追偿的情况下最终仍然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的特点和实践,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须设置充分、定期维护、保障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安装必要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安全,主要包括保障住宅区内监控设施和安保系统的正常运作,定时检查消防器材、公共电梯的运转状态,疏通安全通道,清理危险物品等。 (2)有限的安防义务,维护小区内公共场所的安宁秩序,配备合格、称职的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按时巡逻,监控小区内安全,及时制止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事故抢险、医疗救助等方面提供应急措施,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3)对侵权行为的防范制止、救助义务,对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需设置防范、制止的必要措施。
从司法实践中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多为公共道路、楼道、地下通道等常见的场所因意外致使摔伤等造成的赔偿。
三、风险提示:
对管理区域内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尽到充分的警示、告知义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潜在或已有的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应当勤勉充分地进行管理,并以明显标识或其他任何方式尽到充分的警示、告知义务,具体可以分如禁止高空抛物、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禁止攀爬、禁止翻越、禁止追逐打闹等。是否尽到安全提醒和警示义务是判断是否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直观的判断依据之一,设计及设置过程中抓住共性,提高工作效率,重视差异,将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到位;设置完成后及时维护,动态管理。但是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告了之,仅仅有风险告知义务并不能完全免除物业公司的义务,但是如果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则有可能会增加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 加强培训,强化风险防范体系和意识。物业公司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实践中看,我们接触的不少项目管理人员这方面的意识较为淡薄,尤其是老旧小区,地面、外墙、绿化、停车、地下室等均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总部或地区、城市公司应当加强风险体系的建设,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防微杜渐,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 工作中完善危险源的检查、清除工作,建立现场工作机制,避免危险发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时维护,对管理区域的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做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例如消防、警报设施完好、地面清洁不结冰等。另外日常工作中应注重细节,例如清洁楼梯、走廊等要做好安全提示,高压枪清洁地面等工作时要做好安全施工带的隔离等。根据合同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总部、区域要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项目上要依据合同做好日常检查,做好工作记录。对管理区域内的不当行为及时介入处理,避免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采取救治措施。